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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中心医院与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终117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蒋菁。
上诉人巴中市中心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市中心医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巴中市中心医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
代理审判员黄玮娜
代理审判员*灵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