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81民初812号
原告***,女,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
被告北京顺成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唐上村菜树坑九十四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顺成立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1元,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兴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