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3240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西街村村委会南330米。
法定代表人:代高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第三人:***,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