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3109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西街村村委会南330米。 法定代表人:代高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北京久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筑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 ***诉称,2020年8月初经人介绍我到由北京建工总包、被告劳务承包的:北京亦昭生物医药中试研发生产基地建设工程项目钢筋制作加工;经商议达成,由原告组织制作加工人员,并负责加工制作人员管理,管理工资:一人每月15000元;加工、成型每吨纯人工费工资220元;并签订了劳动协议,公司进行了进场人员安全教育。原告承担加工制作成型的工程面积板块为BP05、BP06、BPO7、BPO8、BDO1、BD02、BD03、BGO1、BG02、BA01、BF01、BU01共计建筑面积2万多平米;原告按协议共为被告加工钢筋5500吨,每吨人工费220元,计121万元;废料返场加工220吨,每吨人工费220元,计4.84万元;被告安排我们为***班组加工柱锚坑38个,钢筋80吨,单价440/T,计3.52万元;被告安排突击BUO1,Bp01过道外墙钢筋加工50/T,每吨440元,计2.2万元;被告安排突击BfO1、BUO1加工板粱更换钢筋150T,计6.3万元。被告安排突击BP01、BU01板梁、消防水池,板粱、柱子、钢筋加工、成品摆放,运至现场,共200T每吨440元,共计8.8万元;被告安排为工程前期加工马登用工计4万元;被告安排做零工,突击,抢工期用工工资计8.76万元。上述合计薪酬159.42元;其中已通过直接打卡给工人,项目主管发放计:98万元,下欠61.42万元。被告撬锁窃取我们签订的协议和存放在施工场地办公室的相关资料,造成原告不是被告施工人员的假象,达到拒绝支付工资的目的。综上,根据民法典八百零七条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薪酬共61.42万元;2、被告强制原告退场,造成原告经济损失7.58万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久筑建筑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案项目为北京亦昭生物基地,项目所在地为北京市***庄经济开发区,合同履行地为***庄经济开发区;且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开发区国锐金嵿15号楼70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北京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其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书,已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涉案项目所在地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均不在北京市房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