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恢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国际贸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西侧)机构代码:667119018。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机构代码:759076916。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女,1964年03月31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div>
被执行人章慧巍,女,1975年05月21日出生,住所,住所地诸暨市div>
被执行人章巍峰,男,1977年01月05日出生,住所,住所地诸暨市div>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机构代码:781821679。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慧巍、章巍峰、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1862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慧巍、章巍峰、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6994838.83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694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4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6000000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慧巍、章巍峰、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履行时间超过六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恢4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邹开拓
执行员 邵立栋
执行员 吴 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欣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