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执恢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国际贸易中心**,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西侧)机构代码:667119018。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机构代码:759076916。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女,1964年03月31日出生,住所,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div>
被执行人章慧巍,女,1975年05月21日出生,住所,住所地诸暨市div>
被执行人章巍峰,男,1977年01月05日出生,住所,住所地诸暨市div>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机构代码:781821679。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慧巍、章巍峰、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5)杭拱商初字第01862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慧巍、章巍峰、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26994838.83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6948元,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943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执行款6000000元。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慧巍、章巍峰、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履行时间超过六个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5执恢43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邹开拓
执行员  邵立栋
执行员  吴 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欣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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