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执恢3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组织机构代码:846239904。

负责人马东平。

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西侧)织机构代码:667119018。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黎明村织机构代码:MA2888HU7。

法定代表人章利全。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织机构代码:781821679。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构代码:759076916。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璜山镇建新路**码:745824514。

法定代表人何峰。

被执行人诸暨市耀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东路**:768664824。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耀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浙0681民初4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80989930.7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诸暨市耀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诸暨市大唐街道开元东路北侧房地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681执恢33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科梦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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