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422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负责人:石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虹,该公司员工。
被告: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告: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龚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国伟、马诗铭,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磊,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担。
审判员 周培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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