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执异39号
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组织机构代码:075327358。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1号浙商时代大厦1-14层,组织机构代码:704204183。
负责人章国华。
被执行人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667119018。
法定代表人龚炼。
被执行人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望云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076916。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被执行人***,女,1964年3月31日出生,其他,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章慧巍,女,1975年5月21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章巍峰,男,1977年1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781821679。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公司)、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磊东南公司)、***、章慧巍、章巍峰、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宏盛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杭拱执民字第2891号】中,申请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浙商资产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浙商资产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分户协议》及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浙商资产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杭拱商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一、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6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5年6月11日的利息464838.83元,2015年6月12日起的利息以26500000元为基数,按照编号为2014063D167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被告浙江宏磊东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章慧巍、被告章巍峰对被告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中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宏磊公司、宏磊东南公司、***、章慧巍、章巍峰、宏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杭拱执民字第2891号。2016年12月3日,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宏磊公司向光大银行杭州分行陆续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3月28日,光大银行杭州分行与浙商资产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分户协议》,转让债权的范围为债务人宏磊公司所欠甲方的借款本金2050万元及相应利息,转让债权相应的担保权利随之转让。2018年5月31日,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和浙商资产公司在浙江法制报刊登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与该债权及相关权益有关的借款人、保证人等,要求各义务人向浙商资产公司履行判决确定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将本院(2015)杭拱商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权及担保从债权等转让给浙商资产公司,并以公告形式依法通知了被执行人,且书面认可浙商资产公司取得该债权,故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浙商资产公司系依法受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主体,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杭拱执民字第289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夏强
审判员  洪影
审判员  卢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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