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81执41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望云路**号。

法定代表人:傅国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款项97440元,被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注销登记并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681执419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超

审 判 员  陈 波

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叶飞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