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604执恢697号
诸暨市宏盛建筑过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诸暨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1)绍虞崧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2)绍虞执民字第1472号,本院于2012年12月27日以程序终结方式结案。2017年5月22日,本院恢复对上述执行案件的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