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1民初1501号之一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