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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英地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陕西吴洲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31民初1501号之一 原告: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公司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1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因案情需要,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程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