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昌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德昌耀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金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004号
申请人:宜兴金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新裕泰华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0042648T。
法定代表人:沈丽芬,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东关村建材城6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JYG5727。
法定代表人:王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金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公司)与被告山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水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0万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水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山西***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