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66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988-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孝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晓鸣,经理。
担保人:李孝信,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诉前的2021年3月11日作出(2021)鲁0602财保66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039.88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查封了登记在担保人李孝信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988—8号、建筑面积123.13平方米、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3年。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明杰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039.88元的冻结;
二、解除登记在担保人李孝信名下、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988—8号、建筑面积123.13平方米、烟房权证福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1套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