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02财保665号
申请人: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李孝信,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v>
法定代表人:于晓鸣,经理。
担保人:李孝信,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039.8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李孝信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建筑面积123.13平方米、烟房权证福私字第**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1套提供担保,并同意在担保期间查封上述担保房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49039.88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二、查封登记在担保人李孝信名下、坐落于、建筑面积123.13平方米、烟房房权证福私字第**屋所有权证项下房产1套,查封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10元,申请人烟台信科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王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曲泳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