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02执177号之三十三
申请执行人:烟台茂源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东夼东街47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45688022N,住所地芝罘区幸福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于德利。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1461××××134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1461××××134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4635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修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