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财保526号
申请人: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德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仲裁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等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分公司的存款33067414.1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照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