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长岛县程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614财保11号
申请人:长岛县程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南长山街道连城村。
法定代表人:**言,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
法定代表人:于晓鸣。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对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享有的债权20万元。担保人***、***以位于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长房私字第20130513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岛县程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交通和住房建设管理局享有的债权20万元。
查封担保人***、***位于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长房私字第20130513号)房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租赁,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置权利障碍。期限届满后需继续冻结、查封的,由申请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期限届满申请人未申请续行查封的,本裁定的查封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动消灭。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长岛县程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