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02执266号
申请执行人:峄城区保启建筑施工队,住所地:枣庄市峄城区**办事处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4MA3KYPF48M。
经营者:***,男,1973年0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峄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74568802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枣庄市汇泉污水处理厂,住所地:枣庄市经济开发区汇泉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85033493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峄城区保启建筑施工队与被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汇泉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4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2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德利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汇泉污水处理厂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鲁0402民初36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