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08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砚池村太平街4号。
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