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4民初4089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办事处砚池村太平街4号。 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环环 书 记 员 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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