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民特115号 申请人: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申请人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柴象坤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范 洁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