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4民初4449号
原告:靖边县晴斐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向西50米处***房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0年3月12日出生,系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身份证号码:370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边县晴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靖边县晴斐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边县晴斐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6元,减半收取3498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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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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