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1民初6355号
原告:***,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
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文化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铭涵劳务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秀林园再立超市旁。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长龙三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铭涵劳务服务中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