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4234号
原告遵义利莱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纠纷,涉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因涉该公司的此类案件均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遵义利莱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移送至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黄 卫
法官助理 朱益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