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双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982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双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经清镇市民商事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马永恒主持调解后,原告贵州双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出票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故撤回对持票人被告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双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双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殷建文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肖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