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惠沣众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81民初5505号
原告贵州惠沣众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波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