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黔01民辖终177号
上诉人重庆市建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翼德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夏幸福产业新城(贵阳清镇)有限公司、江西威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340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建园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因承包爆破事务而引起的索要报酬纠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建筑施工,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所在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故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初3407号之一民事裁定,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卷证据材料显示,2019年5月16日上诉人重庆建园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贵州翼德公司(乙方)签订《贵州清镇千亿级煤电铝一体化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工程二期场平一标爆破项目施工承包合同》;2019年8月22日上诉人重庆建园公司(甲方)与被上诉人贵州翼德公司(乙方)签订《贵州清镇千亿级煤电铝一体化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工程二期场平一标石方机械破碎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均对工程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合同价款、工程量计算及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作出具体的约定;且从双方约定的工程范围上看,包括但不限于爆破事务,另有平场开挖线以内的钻孔及石方机械破碎工作。故案涉合同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并非普通的承包合同。现被上诉人贵州翼德公司诉请上诉人重庆建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故根据被上诉人贵州翼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结合双方实际争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贵州省清镇市王庄乡,故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违反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