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252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负责人:张同围,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君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欧坤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翼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黔开林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0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共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黔开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3.改判支持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一审反诉请求,即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无需向黔开林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40000元、违约金8000元及律师费4000元及黔开林公司向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返还40000元;4.一审、二审受理费由黔开林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将挂证行为认定为居间推荐人才明显与事实不符,涉案人员没有实际到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工作,黔开林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向案外人发放了薪酬。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没有实现合同目的,黔开林公司仍要求付费明显不公平。(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遗漏当事人。本案涉及所谓挂靠资质人才,一审法院未将该人才追加为当事人。(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是错误的,该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属无效。一审法院将空挂行为认定为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为与黔开林公司的推荐行为无明显关系是错误的。黔开林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就知道该合同目的意在使用黔开林公司推荐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属于“人证分离”的空挂行为。(四)黔开林公司无权要求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继续支付费用,应该及时返还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
黔开林公司辩称,(一)《人才猎聘服务协议》合法有效。1.协议本身无任何一条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更无涉及证书挂靠的违法无效约定。2.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对黔开林公司已履行的人才猎聘推荐的合同义务是认可的,从未提及挂证或合同无效而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3.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同意聘用黔开林公司猎聘推荐的相应人才,并为人才办理缴纳了社保,黔开林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完毕居间义务。4.黔开林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与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早有合作,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从未认为涉案合同无效,反而双方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相应义务,故在本案纠纷以前,双方未发生争议事件。5.案涉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二)涉案合同合法有效,黔开林公司已依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本案中拖欠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以及违约金、律师费、受理费均应由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承担。
黔开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支付黔开林公司居间服务及代付人才薪酬费4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8000元;2.判令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支付黔开林公司律师费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公司共同承担。
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确认黔开林公司、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签订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无效;2.判令黔开林公司退还贵州翼德海南公司4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黔开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11月25日,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甲方、委托方)和黔开林公司(乙方、受托方)签订《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约定:(一)委托事项:甲方委托乙方帮助其公司猎聘专业技术人才并在聘用成功后委托乙方代付人才薪酬,乙方对确定专业人才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了解研究,并根据候选人才的综合情况向甲方进行推荐匹配,乙方确保所推荐人才的证书及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专业对口且与甲方聘用人才岗位的要求相符合;乙方仅居间推荐,而非实际聘用方,所涉《劳动合同》(注:包括全职《全日制用工合同》或兼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由甲方和其所聘用人才签署,因事实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二)委托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三)居间服务和代付人才薪酬费用如下:1.注册造价工程师转注专业2人,半年20000元/每人(注:此费用包括居间服务费和人才薪酬),以上费用按年度支付。2.以上人才聘用工作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新增资质、年审、年检等相关工作的顾问咨询,不得担任项目经理……。(四)费用支付方式:1.乙方将猎聘人才申报资料交于甲方,甲方支付乙方引进的:签订合同乙方申报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10000元/人,造价工程师注册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尾款10000元/人……。(五)证书及证件保管:甲乙双方在移交时确认资料移交清单,确认函上的证件和数量,填写正确后并签字**……。(六)证书及证件的移交: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专业人才注册成功后,甲方须在一周内归还乙方推荐人才的毕业证、身份证等除注册证以外的所有原件(注:注册证由甲方自行保管)……。(七)甲方责任:……4.甲方向当地建设厅提交完申报材料后,甲方应立即将乙方所推荐人才的毕业证原件归还给乙方(注:不能归还给任何第三方甚至是被推荐人才本人。)……(十一)违约责任:1.乙方办理完毕居间服务事项后(注:乙方推荐人才经甲方面试成功,被甲方正式聘用签订《劳动合同》或人才提前入职与甲方签订《人才推荐确认函》即视为乙方办理完毕居间服务事项),甲方不能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的,双方协商延迟支付时间,延迟支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如超过七个工作日,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总额2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5.如甲方违约,乙方通过诉讼方式实际债权的费用(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单费、律师费等)由甲方承担。……该合同上载明甲方的委托代理人为**、乙方委托代理人为**。
二、合同履行情况。
黔开林公司主张该司为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猎聘人才**、**、**、**,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只支付了40000元,余款40000元未按期支付。对此,黔开林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出具的《人才推荐确认函》,确认收到黔开林公司推荐人才证书原件,包括:**、**、**、**四人的注册造价专业资格证和注册证。2.**、**、**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其中载明**、**的申请日期均为2020年11月26日,该两人现聘用单位均为***颐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日期为2020年11月27日,其现聘用单位为***源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与***颐合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源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3.黔开林公司的员工**(微信号×××)与微信号×××的用户之间微信聊天记录,其中:2021年1月13日,**说“还有四个造价的尾款”并发送一张明细表截图(内容与证据1一致);2021年3月8日,**再次发送明细表截图并说“还有一个一级市政**和一个注册造价刘恒喆”;2021年3月9日,**说“**,怎么样了,什么时候付款?”对方说“你算一下哪些没付”“整理给我”,**再次发送明细表截图并说“这个四个尾款”“还有一个一级市政**和”“**和一级市政一分钱都还没有付”,对方说“知道”,**说“上个星期提供一个造价”“总共就这6个人”“总共10.2万”。经质证,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为了银行结算费用的需要才出具该文件,并未实际履行协议;对证据2有异议,认为相应人员的聘用单位并未该司,相应人员未向该司提供实际劳务;对证据3有异议,认为并非**的微信,其他工作人员聊天记录也无法证明挂证服务的合法性。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贵州翼德主张17786995067的手机号码为员工***使用,而非**。
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主张该司已支付案涉服务费40000元。对此,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提交了:交通银行回单,载明: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支付40000元(付款摘要为“刘淑芳、***、***、**注册监理工程师预付款”),于2020年12月10日向***支付10000元(付款摘要为“***监理工程师服务费”),于2020年12月16日向欧坤毅支付40000元(付款摘要为“**、**、**、**预付款”)。经质证,黔开林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只有2020年12月16日支付的40000元与本案有关,其他款项是其他人才的费用与本案无关。
三、合同效力。
黔开林公司主张案涉协议明确约定为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居间推荐,并不涉及证书挂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有效。
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名为委托黔开林公司猎聘工作人员,实际上所谓的工作人员均为挂证人员并不实际向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提供劳务,该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四、违约责任。
黔开林公司主张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要求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支付违约金8000元,并承担黔开林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对此,黔开林公司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经质证,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案涉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即使合同有效,违约金过高,律师费也应由黔开林公司自行承担。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黔开林公司与***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源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浩正实业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两案,一审法院分别以(2021)粤0106民初30572号、30574号案予以受理,在该案中黔开林公司与***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浩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载明的甲方即委托方的委托代理人与本案一致均为**。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案涉《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黔开林公司与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在《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约定,黔开林公司接受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委托向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推荐符合其岗位要求的注册造价安装师2人,由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与被推荐的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向黔开林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及人才薪酬,并由黔开林公司代付人才薪酬。上述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次,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实质为资质挂靠,但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黔开林公司实际控制被推荐人才,而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如何使用被推荐人才的相关资质属于其内部管理问题,与黔开林公司的推荐行为无关。故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主张案涉合同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主张案涉《人才猎聘服务协议》无效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居间服务和代付人才薪酬费的问题。黔开林公司虽未提供证据证实其推荐的人才与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案涉《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约定了确认黔开林公司完成居间服务事项的标准为被推荐人才与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与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签订《人才推荐确认函》,本案中,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在《人才推荐确认函》上**确认,黔开林公司主张其已完成合同义务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采纳。前述确认函列明相关人才为**、**、**、**,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服务和代付人才薪酬费共80000元。但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只支付了被推荐人才**、**、**、**的预付款40000元,故黔开林公司主张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支付居间服务和代付人才薪酬费余款400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贵州翼德海南公司主张黔开林公司退还已付费用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贵州翼德作为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的总公司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案涉《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约定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延迟支付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超过七个工作日时,贵州翼德海南公司应按协议约定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总额20%的标准向黔开林公司支付违约金。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故黔开林公司按协议约定主张违约金8000元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四、关于律师费的问题。黔开林公司提供证据证实其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元,黔开林公司主张该费用由贵州翼德海南公司承担符合双方的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黔开林公司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40000元;二、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黔开林公司违约金8000元;三、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黔开林公司4000元;四、贵州翼德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贵州翼德海南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100元,由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负担,贵州翼德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一审反诉费400元,由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以下事实:2021年7月,黔开林公司分别以***源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源达公司),**浩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贵州翼德海南分公司及贵州翼德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分别立(2021)粤0106民初30572、30574、30576号三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该三案被告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分别立(2022)粤01民终25250、25251、25252号三案进行审理。
黔开林公司分别与三案上诉人泓源达公司、**公司、贵州翼德海南分公司签订《人才猎聘服务协议》。在一审已经查明的服务协议内容基础上,本院补充查明以下内容:25250号案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一共有十二个条款,其中第一条为“委托事项”,第二条为“委托期限”;第三条为“居间服务和代付人才薪酬费用”;第四条为“费用支付方式”;第五条为“证书及证件保管”;第六条为“证书及证件的移交”;第七条为“甲方责任”;未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为“保密责任”;第十一条为“违约责任、协议生效条件及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为“补充条款”。其中,第五条约定:甲乙双方在移交时确认资料移交清单,确认函上的证件和数量,填写正确后并签字**。如出现证件遗失,由遗失方负责补办或者赔偿。……第六条约定:甲方聘用乙方推荐的专业人才注册成功后,甲方须在一周内归还乙方推荐人才的毕业证、身份证等除注册证外的所有原件(注:注册证由甲方自行保管);但甲方涉及办理资质年检、升级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时,乙方须协调其推荐的专业人才配合甲方及时提供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第七条第4小点约定:协议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推荐人才的证书或者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及时为人才办理补证手续和承担相应费用;如因证书原件遗失影响人才使用的,具体赔偿事宜与人才本人协商解决;如因甲方使用不当造成乙方推荐人才注册证书失效或注销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向当地建设厅提交完申报材料后,甲方应立即将乙方所推荐人才的毕业证原件归还给乙方(注:不能归还给任何第三方甚至是被推荐人才本人)。
25251号案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一共有十二个条款,其中第一条为“委托事项”,第二条为“委托期限”;第三条为“居间服务和代付人才薪酬费用”;第四条为“费用支付方式”;第五条为“证书及证件保管”;第六条为“证书及证件的移交”;第七条为“甲方责任”;第八条为“乙方责任”;第九条为“其他约定”;第十条“保密责任”;第十一条为“违约责任、协议生效条件及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为“补充条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4小点的约定与25250号案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约定完全一致。
25252号案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与25251号案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内容基本一致。
关于三案上诉人申报资质的情况,黔开林公司在一审中陈述,25250号案的申报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与本案协议签署时间为同一天);25251号案的申报时间不清楚,但是根据双方交易习惯,一般在签订协议的第二天或一周内;25252号案的申报时间2020年11月26日,注册成功时间一般在提交申请表后的7个工作日或10个工作日内。三案上诉人表示,25250号案中涉及的人才即刘恒喆已“挂证”使用,但是被撤销造价工程师的资格;25251号案实际上并未挂证使用;25252号案实际已经挂证使用且费用已结清。本案中,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三案费用的具体标准分别为:25250号案约定注册造价安装专业人员的费用按每人、每年36000元;25251号案约定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专业人员的费用按每人、每半年26000元;25252号案约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转注专业人员的费用按每人、每半年20000元。
另查,2018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多部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2022年1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建督撤字[2022]8号文,其中载明:经核实,2021年3月刘恒喆在办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泓源达公司未给刘恒喆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但在其提交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中承诺“仅在单位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存在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而依法定程序决定撤销刘恒喆一级造价师执业资格注册,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一并撤销其在调查取证期间办理在湘西善樵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注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协议的效力认定以及相关法律后果的处理。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首先,关于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行为。2018年11月,中央多部门联合发文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具体到本案中,从双方签署的协议情况来看,第一,双方约定的费用包括居间服务费和代付人才薪酬费,并未区分两项费用。三案的具体标准分别为:25250号案约定注册造价安装专业人员的费用按每人、每年36000元;25251号案约定注册一级建造师市政专业人员的费用按每人、每半年26000元;25252号案约定注册造价工程师转注专业人员的费用按每人、每半年20000元。由此可知:人才薪酬费并非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成立劳动关系后所应支付的薪酬;且约定的支付方式与所用人员工作效果、劳动期限、是否提前解除合同均无关,这与通常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二,从协议条文来看,专门用“五、证书及证件保管”“六、证书及证件的移交”两个大点以及第七条第4小点来约定“证书”的内容,可见双方高度关注“证书”带来的利益;此外,第七条“甲方责任”中的第4小点还明确约定,“甲方向当地建设厅提交完申报材料后,甲方应立即将乙方所推荐人才的毕业证原件归还给乙方(注:不能归还给任何第三方甚至是被推荐人才本人)。”由此可见,本案的居间服务与通常提供猎聘人才的居间服务亦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三,贵州翼德海南公司自认其签署案涉协议的目的就是借用职业资格为其公司“挂证”获取国家认可的相应资质。借用“人才资质”进行“挂证使用”与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双方约定:1.乙方将猎聘人才申报资料交于甲方,甲方支付乙方引进的:签订合同乙方申报后,甲方支付乙方定金20000元/人,工程师转注成功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尾款16000元……。再结合黔开林公司为三案上诉人提供的均属“具有某一专业证书的人才”且签署协议的内容均高度关注“证书利益”以及结合生活常理综合判断,黔开林公司否认其知悉对方使用人才进行“挂证”使用的事实,本院不予采信。第四,双方签署的案涉协议正是通过以居间猎聘具有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人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以出租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件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扰乱了建设工程行业管理秩序,客观上使得工程建设领域相关单位或企业获得与其实际能力和水平不相匹配的资质等级,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属于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协议有效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黔开林公司主张案涉协议有效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案涉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双方对于案涉合同无效均有过错。黔开林公司依据合同有效主张贵州翼德海南分公司、贵州翼德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贵州翼德海南分公司反诉主张黔开林公司退还已支付的40000元,因案涉协议无效,黔开林公司收取该费用缺乏合同依据,应当予以返还,但黔开林公司认为其遭受的损失超过其过错程度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可另循法律途径处理。
综上所述,贵州翼德海南分公司、贵州翼德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6民初30576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人才猎聘服务协议》无效;
三、被上诉人广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贵州翼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4000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广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100元,一审反诉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均由被上诉人广州黔开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 娟
审判员 **前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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