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3民初1212号
原告: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冲口路市工商局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青年大道836号中源国际城5栋105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郴州加利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7.49元,减半收取6453.75元,由原告湖南宇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曾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