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源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湖南源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25民初420号之一
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工业集中区(连山大坪)。
法定代表人:董承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建明,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玢汕,湖南鹤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源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林城镇209国道与双拥北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仁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源海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不宜适用该程序,已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年6月27日,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740.60元,由原告会同县裕华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彬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亚  萍
书 记 员 杨亚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