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宿迁市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11执2696号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井头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嘴镇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胡成法,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2119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宿迁市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宿迁市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事实无异议,但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424.81元。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宿迁市易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应线索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行完毕。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今后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市乾坤城镇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告知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及救济途径后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其剩余债权。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