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73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陆远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32616913XN。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
被申请人: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长勺北路润丰街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591362619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8月日起至2023年8月日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