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5765号
原告: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陆远大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32616913XN。
法定代表人:于在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办事处长勺北路润丰街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591362619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信诺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 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