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财保3号
申请人:济南易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济南易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易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44656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申请人济南易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易族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博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144656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他财产限于房产、土地、机器设备、机动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