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03财保678号
申请人: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万顺里南环东路91幢。
法定代表人:黄亚东,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木垒县新建东路花园清真寺东侧二段三楼。
法定代表人:李发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5,844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奎屯市财汇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请人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5,844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299元,申请人奎屯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