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吐某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2328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新建东路花园清真寺东侧二段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祯本,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吐***,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吐***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8民特29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吐***欠申请执行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00元,于2023年5月1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新疆西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5000元;二、申请执行人吐***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吐***采取的强制措施;四、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吐***承担。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2328执613号案件的执行。 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新 红 审 判 员 张 占 国 审 判 员 热依***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斯拉木别克 书 记 员 茹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