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8506号之一
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晓明、郑佐君,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君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通路****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徐君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君能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8元、保全费1551元,由原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妙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包婷婷
代书记员 朱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