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财保634号
申请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住宝鸡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陕西春和景明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E0KYX2,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住宝鸡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春和景明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春和景明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285.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春和景明生态园林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285.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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