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405执保185号
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衡阳市木兜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旭鼎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长城加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木兜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旭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0)湘0405民初14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1月25日依法查封了担保人李清所有的宝马牌普通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贰年,从2020年11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24日止);2020年11月16日依法冻结了衡阳市木兜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2020年11月16日依法冻结了湖南旭鼎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222.82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2020年11月16日依法冻结了**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0.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2020年11月16日依法冻结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元(冻结期限为壹年,从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