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02民初3233号
原告:***,女,195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男,199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安平县。
原告:***,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枣强县。
原告:***,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闫如盼,女,199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
原告:***,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原告:***,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联盟东路吉恒园小区第**排*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广强,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闫如盼、***、***、***与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闫如盼、***、***、***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如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衡水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如盼、***、***、***撤诉。
案件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计3643元,由原告***、***、***、***、***、**、闫如盼、***、***、***负担。
审判长朱志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戴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