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执保300号
申请人:山***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棣新二路。
被申请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光路。
被申请人:***光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光路。
被申请人:***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3区5号楼3701室。
被申请人:山东**(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安乐镇***。
被申请人:祥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祥光路6号***大厦。
被申请人:阳谷县蓝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光生态工业园祥光路1号。
被申请人:阳谷县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众路38号。
被申请人:***建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大布乡鹅鸭坡东首(村委会东100米)。
被申请人:青岛国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富春江路123号1栋2**202号。
被申请人:温州温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世纪公园项目下沉商业230-1号。
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山***纺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祥瑞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3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