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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7153号之二
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云,总经理。
被告: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9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96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