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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715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云,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捷,执行董事。
本院因申请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20)沪0116民初1715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存款28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乾恒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赵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陶天宇
书 记 员  陶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