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执异267号
异议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1287号。
法定代表人:顾治强。
申请执行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05号6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沪0116民初12781号、(2019)沪01民终10444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一案(2020)沪0116执961号,异议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市XX管理所的到期债权提出执行异议,后于2021年9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2021年10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前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例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孟宪利
审判员 徐志忠
审判员 俞凤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例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