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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49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帅、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4939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925.79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沪0116民初4939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被依法驳回,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