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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4939号
申请人: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田建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居娴、彭逸闻,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慧。
原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双龙集团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26,925.79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沐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6,925.7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启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吴晓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