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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聚赫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3070号
原告:上海聚赫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609-4号。
法定代表人:陆欢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丹红,上海聚赫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诺特飞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强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云。
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聚赫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聚赫食用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