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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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5民终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科源路11号3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倞,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智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区府路1188好B幢10楼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智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谱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过阅卷与调查,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苍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驳回智谱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智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苍穹公司与智谱公司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苍穹公司未与智谱公司存在任何有关测绘业务的接触,案涉测绘业务系苍穹公司委托***个人展开,且最终成果也由***个人完成并交付。智谱公司提供的可证明双方存在测绘业务关联的增值税发票被查明未经智谱公司收取或入账抵扣,该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业务接触。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即使该合同不需要书面形式,但苍穹公司与智谱公司未经过要约和承诺,也未就主要条款协商一致,案涉合同无法成立,而一审判决仅凭***在催款时提到“财务”就认定苍穹公司与智谱公司之间存在法律关系,显然不够严谨。二、测绘业务报酬金额判定有误。基于对智谱公司合同主体身份的不认同,苍穹公司未就测绘报酬作出抗辩。智谱公司提出的报酬金额未得到苍穹公司的确认,且类比本地区其他相同测绘项目的报酬金额,案涉的12000元并非合理价位,而是明显过高。
智谱公司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智谱公司与苍穹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系智谱公司职工,其代表智谱公司与苍穹公司进行磋商、完成合同,上述事实由微信记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实。2019年10月24日苍穹公司依约将需测绘的6块安置地原图发送至智谱公司,智谱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按照苍穹公司要求完成测绘,苍穹公司明确表示接受该测绘成果,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此时,双方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并得到苍穹公司确认。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但智谱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苍穹公司方表示接受,该合同实际已成立并履行完毕。因此,苍穹公司方不能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合同付款义务,况且该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并不要求双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二、智谱公司向苍穹公司收取测绘业务报酬金额,价格合理。按照财建(2009)17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的规定,苍穹公司应付测绘费用48914.7元,基于双方的合作关系,优惠至12000元,不存在费用过高的情形。智谱公司按约定完成测绘工作,苍穹公司应支付工作报酬12000元(6个安置点,每个2千元)及相应的利息。2019年10月25日,智谱公司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而苍穹公司一直未支付工作报酬,直到2020年2月19日苍穹公司才向智谱公司方提供开票资料,智谱公司依照开票资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2000元),其后苍穹公司以和甲方对账结账为由迟迟未给付上述款项,构成违约。因此,苍穹公司应从2020年2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智谱公司支付拖欠利息,直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智谱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苍穹公司向智谱公司支付测绘款12000元及违约金(以1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计算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苍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0月24日,苍穹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智谱公司员工***发送名为“***置地1024.zip”“***安置用地2000.zip”“***安置用地范围(2000坐标).zip”“**联合村宗地图2000-新....9.27.dwg”“***置用地.kml”“***加湖***范围.kml”的材料六份。翌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名为“湖***安置点.rar”的材料一份,***随后通过微信回复“收到”。2020年2月19日,***通过微信要求苍穹公司提供开票资料,并在***回复相关信息后回复“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0元”。同日,智谱公司开具购买方为苍穹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12000元的浙江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2020年3月,***通过微信向***发送“费用叫公司财务打一下哦,我们财务又在催了”“**,我们财务说还没收到哦”等内容,***则表示“我在和甲方对帐结帐,你不能让我白干活再亏钱,你再等等”。后***通过微信多次向苍穹公司催讨上述测绘款未果,以致纠纷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智谱公司与苍穹公司之间系因测绘地理地形等信息而产生的纠纷,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智谱公司主体是否适格;二、苍穹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智谱公司测绘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关于争议焦点一,经审理查明,***与***通过微信就案涉测绘任务沟通确认期间,***系智谱公司员工。庭审中,***陈述其系代表智谱公司接受苍穹公司的测绘任务并发送测绘成果,亦确认其本人放弃向苍穹公司主张案涉测绘款项的权利。结合智谱公司的开票信息以及***在微信中发送的“我们财务又在催了”“**,我们财务说还没收到哦”等内容,可以认定***接受测绘任务、发送有关测绘成果并向苍穹公司催要测绘款项的行为系代表智谱公司,且苍穹公司对此亦应知晓,故本案智谱公司主体适格。对苍穹公司有关案涉测绘业务系发生于苍穹公司与***个人之间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智谱公司、苍穹公司之间虽未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但智谱公司已按约实际完成了测绘任务,苍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中确认“收到”后亦未对智谱公司交付的测绘成果提出异议,故智谱公司、苍穹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对苍穹公司关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的辩称意见,该院不予采信。现智谱公司已向苍穹公司交付测绘成果,苍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智谱公司要求苍穹公司支付测绘款12000元的诉请,苍穹公司虽辩称曾以通话方式对该数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该院综合考量全案经过以及相关行业费用计算标准,对智谱公司主张的上述测绘款12000元,依法予以确认。关于智谱公司要求苍穹公司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的主张,合法有据,该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苍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智谱公司支付工程款12000元;二、苍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智谱公司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上述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若苍穹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苍穹公司负担。
二审中,苍穹公司、智谱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案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苍穹公司与智谱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2.苍穹公司是否应当向智谱公司支付12000元的勘察费,如应支付则数额是否合理。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苍穹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智谱公司员工***发送材料六份,翌日,***通过微信向***发送名为“湖***安置点.rar”的材料一份,***随后通过微信回复“收到”,此过程应视为双方就案涉勘察业务已实际完成了立约及履约。其后,双方就已完成勘察业务的收费、开票及催款进行多次对接,期间,苍穹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未对***系智谱公司员工的事实提出质疑,一审庭审中,***陈述其系代表智谱公司接受苍穹公司的勘察任务并发送勘察成果,亦确认其本人放弃向苍穹公司主张案涉勘察费的权利。苍穹公司亦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其接受的勘察结果所涉的权利义务存在其他的合同相对方。现苍穹公司以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及案涉勘察业务系苍穹公司委托***个人展开为由否认苍穹公司与智谱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从而不予支付智谱公司勘察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本院对其相关上诉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苍穹公司是否应当向智谱公司支付12000元的勘察费,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2020年2月19日,***通过微信要求苍穹公司提供开票资料,并在***回复相关信息后回复“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0元”。可见,***在向***提供开票资料及收到明确12000元的回复后,对勘察费的具体数额并未当即提出异议。然经智谱公司催讨,苍穹公司仍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苍穹公司在接受勘察结果后虽对勘察费的数额持有异议,然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已与智谱公司就该数额另行达成变更合意,故对其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全案经过以及相关行业费用计算标准,对智谱公司主张12000元勘察***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苍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浙江苍穹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哨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