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华晨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晨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义马煤炭技工学校实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81民初1068号
原告:石家庄华晨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利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义马煤炭技工学校实习工厂。
负责人:**,该厂厂长。
原告石家庄华晨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义马煤炭技工学校实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义马煤炭技工学校实习工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华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义马煤炭技工学校实习工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石家庄华晨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余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