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822民初499号
原告:怀宁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育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5487832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原告怀宁县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怀宁县保安服务公司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怀宁县保安服务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保安服务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怀宁县保安服务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