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191民初3098号
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荣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08元,减半收取计2704元,保全费1849元,共计4553元,由江西新纪元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匡小明
法官助理吴来娥 书记员刘晶晶